10月16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做出限售规定,拿本后2年或5年内禁止交易。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文件获悉,《规定》中设置了时间分界点:2007年5月1日。
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反之,如果开发企业在2007年5月1日后才取得证件批文的,则需5年后才能上市转让。
《规定》显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成交价的1%计算,由买方、受赠方支付;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则按购房总价款的2%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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