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一则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具体为,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此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按该通知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执行,现行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该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2022-11-2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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