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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法规规范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来源:房掌柜  整理 珠海房掌柜  2019-12-06 18:59:16
[摘要]验房法规规范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墙面局部空鼓﹑裂缝: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5条“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的要求。

  2﹑顶棚抹灰平整度目测较差,接槎痕迹明显: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11注2条“顶棚抹灰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的要求。

  3顶棚上水管结合处四周抹灰不实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7条“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的要求。

  4﹑无滴水线: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10条“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的要求。

  5﹑门外侧上﹑下口未封闭到位: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8条“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的要求。

  6﹑塑料门窗扇安装不顺直﹑开启困难: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5条“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的要求。

  7﹑防护栏杆固定不牢固: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2.5.6条“护栏安装必须牢固”的要求。

  8立面平整度: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11条“普通抹灰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4mm”。

  9、立面垂直度: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11条“普通抹灰立面垂直度允许偏差4mm”。

  10、阴阳角方正度: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11条“普通抹灰阴阳角方正允许偏差4mm”。

  11、顶棚局部空鼓: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1.12条“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的要求。

  12、金属门窗安装不牢固: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3条“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的要求。

  12-1、塑料门窗框、扇安装不牢固: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3条“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的要求。

  13、金属门窗缺五金件: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5条“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的要求。

  13-1、钥匙使用不顺畅: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5条“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的要求。

  14、防护栏杆固定不牢: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2.5.6条“护栏安装必须牢固”的要求。

  15、金属门窗密封胶开裂: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8条“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的要求。

  15-1、塑料门窗框未打发泡剂、无密封胶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7条“塑料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接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的要求。

  16、电线未穿套管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3.11条“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的要求。

  17、中空玻璃有水蒸气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6.8条“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的要求。

  18、塑料门窗框表面污染严重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8条“塑料门窗表面应清洁、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的要求。

  19、排水孔开凿较乱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12条“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要求。

  20、玻璃损坏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6.3条“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的要求。

  21、门窗横框中部下坠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11条表中“金属门窗横框的水平度允许偏差为3㎜”的要求。

  (塑料门窗框为第5.4.13条表)要求同上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11条表中“铝合金门窗横框的水平度允许偏差为2㎜”的要求。

  22、窗户竖框垂直度+7㎜。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11条(表5.4.11第3项次)“金属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的要求。

  (塑料门窗框为第5.4.13条表)要求同上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12表第3项次“铝合金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允许偏差2.5㎜”的要求。

  23、窗户下部玻璃槽口接缝不齐、未打密封胶。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6.6条“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整齐”的要求。

  二﹑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防护栏杆高度、间距: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1.5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的要求。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2.2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的要求。

  2﹑未使用安全型插座: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5条“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采用安全型插座”的要求。

  3、未提供《两书一表》: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1.0.3条“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

  4、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未密封处理: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1.4条“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的要求。

  5、走廊和公共部位宽度不够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2.1条“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的要求。

  6、未设置应急照明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7.3条“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的要求。

  7、未设置地漏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2.8条“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的要求。

  三﹑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1、踏步: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8.4条“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的要求”。

  2、阳台未做防水: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7.5条“阳台、雨篷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阳台宜做防水。”

  3、阳台栏杆: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7.2条“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的要求。

  4、窗台栏杆: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9.1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算起,保证净高0.90m”的要求。

  5、电源插座与照明未做分路设计: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5.3条“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的要求。

  6、电源插座电路未设置漏电保护器: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5.4条“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的要求。

  7、地下室墙面有渗水痕迹: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4.4.3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的要求。

  四﹑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地面空鼓: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5.3.4条“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水泥砂浆面层)

  2、地面空鼓: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5.2.5条“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水泥混凝土面层)

  3地面起砂: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第5.3.6条“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水泥砂浆面层)

  4、地面起砂: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第5.2.6条“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水泥混凝土面层)

  5地面平整度: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5.1.7条“水泥砂浆面层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4mm”。

  6﹑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5.3.5条“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的要求

  7、顶棚有渗水痕迹: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4.10.10条“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的要求。

  8、防水涂料基层未清理、防水层不平整。(地面施工垃圾未清理,即在施工垃圾上做防水层。)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4.10.2条“在水泥类找平层上铺设防水涂料时,其表面应坚固、清洁、干燥”;

  第4.10.12条“隔离层与其下一层应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防水涂层应平整、均匀、无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的要求。

  五﹑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1顶棚抹灰层空鼓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7.1.2条“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的要求。

  2﹑防水上翻高度不够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6.3.3条“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 mm”的要求

  3﹑电源插座与电视插座间距不够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6条“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的要求。

  4﹑开关距地面距离不够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15条““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mm”的要求。

  5、插座未在同一水平标高上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13条“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的要求。

  6、电线裸露,未穿套管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3条“暗线敷设必须配管”的要求。

  7、电线与暖、热、气管道距离过近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7条“电线与暖气、热气、煤气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的要求。

  8、电源线与通信线在同一套管内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5条“电源线与通信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的要求。

  9、窗户用水泥填充,未打密封胶: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0.3.2-1条“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的要求。

  10、未安装防溅插座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14条“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的要求。

  六﹑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入户管道无套管、未密封

  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3.3.13条“管道穿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厨房及卫生间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膏油填实,且端面光滑”的要求。

  2、管接口漏水

  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10.2.2条“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和通水试验,排水应通畅,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的要求。

  3、无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5.2.4条“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的要求。

  七、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配电箱分路标识不规范: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 6 2.4-4条”柜、屏、台、箱、盘上器件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接线端子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的要求。

  2﹑插座面板安装不牢固﹑插座密封不严实﹑饰帽不全: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2.2.1-2条“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的要求。

  3、配电箱安装不牢固,箱盖与墙面间隙较大: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6.2.8.1条“位置正确,部件齐全,……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墙面”。

  第6.2.8.2条“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的要求。

  4、电源插座相、零错: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2.1.2-1条“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的要求。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2.1.3-2条“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的要求。

  5、等电位联结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7.1.1条“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的要求。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7.2.1条“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的要求。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7.2.2条“等电位联结的高级装修金属部件或零件,应有专用螺栓与等电位联结支线连接,且有标识;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的要求。

  6、电线导管安装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4.2.8-1条“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的要求。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4.2.6条“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的要求。

  八、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

  1、入户门与合同约定不符

  不符合《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第5.3、5.4.2、5.6.1、5.6.2、5.10.1、5.10.2、5.10.3条“安全防盗门执行甲、乙、丙、丁四级标准。级别字母代号为J、Y、B、D。J为最高,依次递减。门框与门扇的锁闭点数分别不少于12个、10个、8个、6个;门框的钢质板材厚度分别选用2mm、2mm、1.8mm、1.5mm,主锁舌伸出有效长度不小于16mm并应有锁舌制动装置。防盗门标记共3部分组成:标记符合为拼音字母,从左至右为防盗门安全代号(FAM)、防盗安全级别和企业自定义特征(包括企业和产品代号两部分),其中防盗安全级别标记永久在内侧铰链边角上,距地面高度为1600mm±10mm的位置上。门框锁孔与锁舌(栓)配合间隙不得大于3㎜”的要求。

  九、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钢筋外露:

  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2.1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第8.2.2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2层高偏差:

  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3.1条“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十、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

  1、内墙涂料起皮、掉粉

  不符合《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第8.0.4条“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饰材料的涂饰工程的质量应符合8.0.4表规定。普通级涂饰工程不允许掉粉、起皮;漏刷、透底;泛碱、咬色;允许少量流坠、疙瘩;光泽应均匀;颜色一致”的要求。

  十一、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BJ41/070-2005)

  1、 中部窗框与窗框之间拼接不严密;门窗外框与墙体间隙过大

  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BJ41/070-2005)第7.2.2条“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合,用防水砂浆刮糙处理时应根据饰面材料确定门窗外框与墙体间隙”的要求。

  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BJ41/070-2005)第7.2.4条“门窗框上侧、左右两侧应留5㎜宽、5㎜深的打胶槽口;底框应坐于高10-15㎜的台阶上,窗台内外高差2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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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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