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秋云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就前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没有取得房产证时,如果想诉讼离婚,由于双方对该房子都还不享有所有权,法院判决时将不会处理该房屋的产权分割,只能等取得房产证后向法院另行起诉,但可以主张享有该房屋的部分使用权。当然,如果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能够协议离婚,则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该房子的归属,由拥有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作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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