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一、就是购房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他所购买的房屋属于特定物,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之内,开发商和购房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
这里面又区分几种情况:
(1)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房屋已经竣工了
①购房人已经入住的情况下,仅仅是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代开发商来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
②就是还没有入住,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
(2)就是合同签订之后房屋正在建设当中还没竣工,这时候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把房屋建成之后交付购房人。
二、就是合同签订之后,购房人的全部房价款还没付清,在这种情况下,他所交付的购房款只能视为一种债权,进入破产程序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第一种:购房人已经支付全部房价(包括银行按揭)
此时房屋不属于破产范畴
①已竣工:
已入驻——要求破产管理人办理相关产证
未入驻——要求破产管理人履行合同 交房
②未竣工:
要求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 房屋建成后交付购房者
第二种:购房人未付清全部房价此时交付的部分购房款只能作为一种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