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承租房屋的公用水管破裂,租客自行聘人进行了维修。后来,因非毛坯费用协商无果,租客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非毛坯费和赔偿经营损失共两万余元。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物业没有履行维修义务
原告越×酒店诉称:2004年9月25日,该酒店承租新市花园2栋2层西座房产作酒店经营之用。2008年10月7日,楼房的公用水管破裂,顿时污水横流,导致酒店三楼走廊天花、墙身、地毯等严重受损,并给酒店正常营业带来严重影响。根据被告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 《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公用设备有提供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由于物业公司平时疏于养护和管理,致使许多公用设备破损不堪。尤其是这次水管破裂后,物业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于是,酒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非毛坯费及赔偿经营损失共计2万余元。
被告:维修基金由业委会管理
被告梅华公司辩称,酒店提出的公共设施维修费用,应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其次,酒店没有证据证明公用水管确实破裂,物业公司从来没有接到“多次催告”。酒店更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疏于养护和管理”,其自行聘请没有资质施工队,未经协商同意。物业公司表示,公共设施维修费用应从专项维修基金支付,而且维修基金是由业委会管理,不是由物业公司管理。
法院:无法证明物业疏于养护管理
法院认为,水管出现漏水情况,业主应提供修缮服务。酒店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在发现漏水情况后先向物业公司提出修缮的要求。现酒店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水管破裂后有要求修缮,而是自行委托施工队进行修缮,所以酒店起诉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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