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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建高楼邻家成危房 建楼者赔偿邻居12万余元

来源:珠江晚报  刘洁 珠海房掌柜  2009-06-22 02:03:00

张某将旧屋改建成了6层的砖混结构房屋,因为建筑原因,导致邻居余某的房子外墙出现大裂缝,经相关机构鉴定为“危房”,不能居住。为此,余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张某赔偿余某损失12万余元。

房屋现大面积裂缝

余某和张某是住在南屏北大街的邻居。余某的房屋于1979年兴建,为两层混合结构。余某的北侧就是张某的房屋。2006年,张某将旧屋拆除重建成6层砖混结构房屋。二人房屋仅一巷之隔,最近处仅相距1米多。

2006年,余某开始发现靠近张某房屋处的外墙出现大裂缝,逐渐地,房屋地面、围墙、天花、房门均出现大裂缝并有加大趋势。

2007年9月5日,南屏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余某发出一份通知,内容为“余某房屋西边两层因一楼北面墙身出现多处严重裂缝,存在倒塌的可能”。

两邻居对簿公堂

余某认为,张某建房基础深度和坚固度不够,从而导致自己房屋出现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对其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认为,其改建房屋的行为与余某房屋出现裂缝,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被告的申请,香洲区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余某房屋损坏原因、损坏程度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表明,余某的房屋已成危房,应停止使用;余某的承重墙体裂缝及倾斜,与张某房屋建设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张某一审被判赔12万

此外,根据余某的申请,法院还依法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余某房屋在正常、没有开裂情况下的现有价值进行评估,确定房屋的现值总额为21万余元。

香洲区法院考虑到余某房屋有近30年房龄的因素,酌定张某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故判令其赔偿12万余元。

据了解,张某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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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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